体检标准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作为高考录取依据。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以下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法医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检验技术、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心理学、应用心理学。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包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公共事业管理。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法医学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还包括护理学专业。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法医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检验技术、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医学影像技术、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物工程等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法医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检验技术、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英语、翻译、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法医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检验技术、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

  8.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法医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检验技术、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

  四、其他

  1.学校根据本体检标准进行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2.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后如发现不符合本体检标准,按《新乡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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