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招生,杜绝不正之风,自觉维护广大考生权益。

  2、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专业计划、志愿顺序、成绩高低依次录取。所报专业均录取不上时,服从调剂者调剂到其他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退档。

  3、师范类、非师范类专业录取办法:依据专业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到相应的专业,即当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录满时,依次调剂到下一个专业志愿。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在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双上线、体检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以专业成绩为主,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5、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外语、语文。

  6、考生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录取条件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择优录取。

  7、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依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照顾政策的规定执行。

  8、录取时按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比例提档,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参照考生专业志愿、总成绩和相关科目成绩进行,主动做好对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9、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由于师资条件限制,其它各专业也只招英语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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