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原则:黑龙江省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专业志愿录取;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普通高职(专科)艺术类各专业2017年招收黑龙江省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成绩,专业课成绩参照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课省考成绩,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省招生考试院划定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按要求通过征集志愿完成。

  第十四条 省属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所填第1专业计划已满,则按顺序考虑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对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批次:学院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高职(专科)批(A),外省以各省公布为准,艺术类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省属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录取批次为一、二批本科(B)、少数民族专科预科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B)。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录取过程中投档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择优录取。加减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通过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分数线;以各省招生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准许的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自己报到时携带,具体要求根据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办理。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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