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按相关要求并参照生源情况确定我校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择优录取征集志愿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当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其次为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等择优调剂录取至其它专业。工商管理(地球科学与商务)专业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于江苏省考生,理工类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文史类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分数相同时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A,A+B+,A+B,AB+,AB。

  对于浙江上海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校后只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作为第一外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请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此之外,我校部分专业因其专业培养的特殊要求,建议相关考生谨慎填报。

  (1)色弱限报专业:资源勘查工程、材料物理、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2)色盲限报专业:上述各专业及地球物理学。

  第十五条 产品设计录取时,专业课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美术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按照有关规则进行投档,符合投档条件的已投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满分750分)占70%,专业课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占3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队(文理兼招的计划文理科考生统一排队),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的招生计划,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当同一省份考生高考综合成绩相同时,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六条 高水平艺术团及高水平运动队拟招收的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队部分项目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统测),并经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对统一组织高水平艺术团或高水平运动队测试的省份,考生须按照生源所在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相应资格认定。录取优惠分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招考协议书为准。

  第十七条 经我校选拔认定的高校专项计划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办的统一安排和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的要求填报高考志愿。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数根据入选考生人数分布确定并提前公布。录取时将按照公布的分省计划数,根据回执收取情况,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和所报专业志愿,择优确定录取考生及专业。考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所在省份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应省份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十八条 民族班及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考生的投档成绩不得低于我校统招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入学后与其他新生混合编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投档成绩不得低于我校统招相应批次提档线下80分,入学后需要完成为期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待预科结业后转入本科阶段学习,转入专业根据预科阶段的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港澳台侨等其他类型的招生录取工作均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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