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坚持“公平、公正、阳光、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实行“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专业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照单科成绩高者投档。学科顺序如下:普通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普通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依次比对成绩,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3.艺术类考生在专业课成绩合格和文化课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文化课总分相同时参考联考成绩。

  4. 对于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5. 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由于师资等所限,入学后学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

  6.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自治区招生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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