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外语按英语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生源充足的省(区、市)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微量调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八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二十二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二十三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不违反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二十七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采取违规手段恶性抢夺生源;
第二十八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