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2C,必测科目4C。对浙江考生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上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条 实施顺序志愿录取模式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实施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下,按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录取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对已进档考生,如考生自愿放弃,可按照上级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除艺术类专业外)按照分科类别,顺序志愿在相同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 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决定所录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审核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若生源地将文化成绩和艺术成绩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照艺术统考成绩排序,艺术成绩也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若生源地分别按文化分、艺术分投档,以艺术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艺术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艺术成绩与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审核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六条 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按所在省的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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