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2018年学校面向全国20余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学校2018年在浙江省按照专业大类招生,其他省份按专业招生,招生大类所含专业及专业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本科招生网站公布。按大类招生的学生进校一段时间以后,在充分了解类内各专业的基础上,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类内专业分流;省外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入学后纳入浙江省招生的相应大类培养,可参与学校组织的大类分流,也可直接选择原录取专业就读。学校实行专业准入准出制度,赋予学生充分的专业选择权。
第七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要求105分(含)以上的专业或项目有:外国语言文学类(及所含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会计学(中外合作项目)、市场营销(中外合作项目)、金融学(中外合作项目)。上述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按5分
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
第九条 所有专业及项目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浙江省生源普通类第一段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
1.超过一段线50分(含)的考生,入校一个学期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考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选择专业,确保考生准入申请志愿中的第一志愿,考生入校后须无挂科及违纪情况;
2.超过一段线40分(含)的考生,入校一个学期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考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选择专业,确保考生准入申请3个志愿的其中之一,考生入校后须无挂科及违纪情况。
艺术类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考生不包含在内。专业选择时,所在专业类未分流的,按志愿专业所在专业类进行大类培养至专业分流。
(二)学校面向录取的2018级第一批(或第一段)以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的新生设立“双财”奖学金:
高考成绩名次或位次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1%且符合以下名次可获得相应金额的奖学金。具体如下:理科前500名,文科前2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50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100000元;位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理科前800名,文科前5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90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60000元;位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理科前1000名,文科前8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120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向本科生招生办提交申请和相关成绩名次证明。
浙江省第一段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位居我校当年录取的前2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8000元。其他省份第一批(或第一段)以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位居我校当年录取的文、理科第1名(或文理科合并后总分前2名)的新生,可免除大学第一年学费。
以上奖项均不累计,奖金以最高等额为准。
(三)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
学校每年投入数百万元资助学生出国参加长、短期交流或赴国外名校攻读研究生。在学期间,学生可参加国外著名高校或机构的短期交流和实习活动,也可选择赴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海外高校进行免学费交流学习。
第十四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三位一体”、专升本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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