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分配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参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的高考分数,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综合。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有缺额计划,按该省招生政策进行征集志愿。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时,可录取第二志愿及其它志愿考生,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是: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2C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满足上述要求后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浙江省考生,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实行传统志愿地区原则上控制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实行平行志愿地区原则上控制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九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除外语科目外其他高考科目均要求汉语文答卷。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考生,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招委统一政策执行,依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实施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