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

1. 各专业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2. 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肢体残疾者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舞蹈表演专业均不予录取。

3.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体育教育、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4. 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

5. 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满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人〔2001〕49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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