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其他院校志愿考生。

  二、专业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办法予以录取。即对所有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出现满足投档条件的专业即被投档,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

  三、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投档。在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所报志愿未被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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