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和生源省招委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考生专业。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经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我校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依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以执行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为先。如生源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无具体录取规则,我校按照本科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专科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以执行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为先。如生源所在省(市、区)无具体录取规则,专科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符合各省(市、区)优惠加分政策的,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数在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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