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合肥校区和宣城校区均有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院校代码独立,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分别录取。两校区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模拟投档情况对调档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相关政策之外确定的地方性政策加分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政策性加分,部分省区含投档顺序位)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配专业。在已进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成绩顺序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采用“专业志愿级差”方式进行专业分配。考生一、二志愿专业之间级差为3分,只降一次。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3分级差将其档案投入第二志愿专业,以其减3分后的总分与具有该专业志愿其他未录考生相比较,从高到低录取。

  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时,不再降分,直接将其档案投入后续志愿专业中按高低分排序录取,直至服从志愿专业或退档。

  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八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排序方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学业水平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必须为“双B”及以上,不另加分。投档成绩相同者,比较其物理(理科)或历史(文科)科目等级,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等级相同者,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实行新高考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等省份,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高考分数相同时,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数学、物理、语文、外语、另两门选考科目成绩之和。

  第十九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取得2017年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无色盲、色弱,方可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执行生源省份录取办法;如所在省无明确规定,学校按综合分(省统考专业分/省统考专业满分×700 +文化分/文化满分× 300)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省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的细化招生办法。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英语专业考生需外语口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广告学专业需要美术基础,但不用加试。其中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理工类考生,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按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引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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