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

  医学类专业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相关要求,为保证入学后正常学习并考虑到未来工作的环境,特制订体检要求如下:

  一、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1. 严重的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5. 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 各类传染性肝炎活动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

  7. 尚未治愈的各器官结核病;

  8. 酒精过敏者各专业不录;皮肤过敏:药学各专业不录;

  9. 青光眼、视网膜疾病、视神经性疾病、双盲或单盲、任何一眼矫正视力<4.8,单只镜片矫正度数≥800度,双眼矫正度数相差≥200度;斜视、色盲、色弱;

  10. 任何一耳听力<5米;

  11. 嗅觉迟钝;

  12. 口吃;

  13. 影响专业学习的各种身体畸形;

  14. 体育未达标者。

  二、以下情况限录或慎录

  1. 身高:男生<160cm,女生<150cm;

  2. 体重:超过标准20%者;【公式:体重(kg)=(身高-100)×0.9】

  3. 单只镜片矫正度数≥600度;

  4. 皮肤过敏:除药学专业不录外,其他慎录;

  5. 免体者。

  北京大学医学部

  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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