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和出档规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二)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二)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三)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四)对总分、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
(二)专业成绩认定:重庆市考生认可重庆市统考成绩,福建、江西、广西、陕西、山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考生认可我校组织的美术专业校考成绩。
(三)重庆市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择优录取。
(四)重庆市外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再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二)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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