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

(二)身体条件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凡报考我院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过于肥胖或消瘦的考生(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者,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视为不合格。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跖平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无高血压、心脑疾病,无精神或心理疾病,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肝功化验指标在正常范围内,无传染病,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身体条件。

如隐瞒病史,一经查实,作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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