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在全面考察考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省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择优录取。省外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优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相关省(区)对投档模式另有要求的,按该省(区)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云南艺术学院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个阶段。凡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必须参加全国高考;凡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限招“三校生”)、艺术教育(限招“三校生”)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参加云南省“三校生”统一考试。除文化产业管理及部分在云南省认可云南省艺术类统考成绩的本科专业外(详见招生简章),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如各省(区)对报考专业有统考(联考)达标要求的,按该省的规定执行。凡属省统考(联考)不涉及的本科专业,考生无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联考),可直接参加我校的专业考试。
第十六条专业考试结束后,专业成绩分省排名,分省划定专业合格线(按1比4以内的比例进行划定);文化考试结束后,我校自行划定各专业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相关省(区)招办备案。
第十七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为:
(一)普通本科:
1.艺术设计学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文理相同,且无级差;
2.文化产业管理本科专业实行“文化成绩达到普通文理二本线后,分文理按文化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3.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广播电视编导、摄影、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与专业总分相加后排名,择优录取”,文理相同、且无级差;
4.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绘画、中国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文理相同、且无级差。
(二)“三校生”招生考试的专业:视觉传达设计(限招“三校生”)、艺术教育(限招“三校生”)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三)“专升本”各专业: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艺术教育专业实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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