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工作体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生源省的政策和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等因素,对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个别专业对考生的视力、听力、身高等有明确要求的,已在招生目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之间,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学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排位顺序,优先录取排位靠前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外招生中,音乐学(音乐教育)招收音乐类统考的考生;音乐学(舞蹈)招收舞蹈类统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成绩占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音乐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的体育类本科层次学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学校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或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或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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