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按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平行志愿为105%),具体按各省级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加、降分投档政策,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不限男女考生比例。

第十五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非外语类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同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部分专业着重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体类专业:专业成绩以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专业与文化成绩双上考生所在省控制线。(1)美术学、环境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按各省文件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执行)。(2)音乐学、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3)新闻采编与制作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以上原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省属免费师范生:(1)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美术教育专业,专业与文化成绩双上省控制线,根据考生志愿,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以专业+文化为综合成绩,体育教育以专业成绩×7.5×40%+文化成绩×60%为综合成绩,优先录取本市(州)纳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的生源,生源不足时在全省生源中根据考生报考服务地志愿择优录取。(2)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对象为省内“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学满三年且转录考试合格”的优秀学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幼教免费师范生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省控线,在政审、面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和培养计划,按考试成绩择优录取。(3)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在校期间生活补助,有关具体政策以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考试(艺体类考生还应含专业)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1.四川本科第二批除文史类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理工类汽车服务工程2个专业在征集志愿录取满额以外,其余各专业均在平行志愿录取满额。
2.四川专科第一批除文史类商务英语、市场营销、计算机应用技术3个专业在征集志愿录取满额以外,其余各专业均在平行志愿录取满额。
3.四川专科第二批除文史类旅游管理、理工类园林工程技术2个专业在征集志愿录取满额以外,其余各专业均在平行志愿录取满额。
4.重庆专科一阶段除文史类市场营销专业在征集志愿录取满额以外,其余各专业均在平行志愿录取满额。
5.以上除四川、重庆两省之外,其余各省、各专业均在平行志愿录取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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