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 香港城市大学按照香港特区政府 “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 为学校核定的学费标准,对修读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进行收费。学费不含书本费和其它杂费。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每年都会检讨和审订最低学费标准。香港城市大学将参考政府最新学费标准订定学费。

  第二十九条 凡获录取入学的学生,都必须缴纳学费(参见第三十条)、住宿费(参见第三十一条)及其它杂费(杂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城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於2009年入读香港城市大学的学生,2009-10学年至学生毕业学费为每学年港币8万元。如在学期间香港特区政府调高最低学费标准,以上学费也会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2009年入读香港城市大学的内地本科生可于入学首两年入住城大宿舍。往后学年学生需自行安排校外住宿。香港城市大学 2009 年度本科生住宿费按学期收费,标准如下:( 1 )每人港币 4,840 元 / 学期 / 双人间,或每人港币 7,260 元 / 学期 / 单人间;( 2 )每人港币 3,000 元 / 暑期 / 双人间,或每人港币 4,500 元 / 暑期 / 单人间。住宿费标准将按年检讨。

  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在收到香港城市大学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照城大规定的时限和方法预缴部分学费(港币 10,000 元)以确认接受录取。预缴的学费一经缴付,不得退还或转让。如新生不按指定的时间缴付预缴学费,当自动放弃录取论处;不依照指定日期到校注册入学,或於注册入学后退学者,当放弃录取或退学处理;已缴付的预缴学费一概不予退还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 除以上费用,考生还需另行预备在港期间所需的生活费。赴香港城市大学升学费用的整体预算可参阅网址 ( http://www.cityu.edu.hk/mainland/progbudget.ht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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