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省(区)招生录取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十三条 各专业培养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高考成绩按文史、理工类别从高到低录取,无单科成绩限制或加试。

  第十六条 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执行各省投档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有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对弄虚作假和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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