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体检不合格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2.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十八条 体能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
性 别 | 测试项目 | 合格标准 |
男 子 | 50米 | 7″1以内 |
1000米 | 4′05″以内 | |
俯卧撑 |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 |
立定跳远 | 2.2米以上 | |
女 子 | 50米 | 8″6以内 |
800米 | 4′00″以内 | |
仰卧起坐 |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 |
立定跳远 | 1.5米以上 | |
备注:表内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