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纪检部门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三方面综合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根据各专业计划数,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分数相同条件下,夏季高考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春季高考优先录取技能考试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学校按照各山东省的艺术类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平行志愿进档后,先按照专业志愿排序,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照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确定录取专业。
音乐教育专业认可所有本科院校音乐类、舞蹈类(对应艺术类专业名称参见《山东省2018年艺术类别对应专业目录》)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学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咨询电话,通过录取通阿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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