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执行上级批准的学分制管理收费标准;其他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3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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