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统一录取,学校根据 “投档批次” 优先的原则。第一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一志愿”,第二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二志愿”, 依次类推 。如果生源不足,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录取。
第十八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需要达到学校投档线,英语口语成绩达到合格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学校大学外语开设英语、泰语、越南语语种供学生选择学习。
第二十条 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区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预科升学”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加分并入总分的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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