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以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对于进档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绩(如语文、数学、英语)高者优先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对相同志愿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对按排名在我校招生计划数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成绩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在江苏普通本科录取的选修科目测试等级要求为BB(含)以上,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排序,后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河南省、安徽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八个省、区安排有艺术类本科专业计划。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的美术类录取分数线以上。
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其中河南省、山西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江西省、山东省、安徽省艺术类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首先对按排名在我校招生计划数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文化课成绩×60%+美术成绩×40%)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有舞弊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建筑学专业新生入学后需进行素描及水彩画复试,不合格者调剂到其它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生志愿,必须是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招收保送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河南城建学院保送生录取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三条 拟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按时到学校报到。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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