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院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录取时,学院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在调阅档案时,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0分。录取专业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上海市、浙江省的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专业(专业组)设定安排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同一专业组内所含专业之间接受调剂。
第十六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绘画专业录取: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各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舞蹈表演及音乐表演专业录取: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3.艺术类考生如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参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4.我院音乐表演专业招收方向为声乐、钢琴、民族器乐。
第十九条 学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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