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进行就业指导,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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