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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07

【学校名称】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 制】三年

【学院简介】

学校始建于1979年,原隶属国家第二机械工业部(后为核工业部),现为甘肃省教育厅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甘肃省最早成立的高职院校之一。学校是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全国创新创业50强典型经验高校、全国职业院校产教融合50强高校、甘肃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A档)、教育部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教育部“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国家首批国防科技工业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甘肃工作基地、省级文明单位、甘肃省文明校园、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甘肃省毕业生就业先进单位、甘肃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等。同时学校也是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会理事单位、中国核工业理事单位、中国电子教育学会职教分会理事单位、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理事单位。

学校占地面积325亩,校园建筑总面积22.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5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2亿多元,建有108个门类齐全、设备优良的校内实训基地和工程实训中心,其中1个国家级实训基地,3个央财支持实训基地,75个省级财政支持实训基地。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0492人(含扩招学生),专兼职教师586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122人,中级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146人,研究生学位以上教师97人,“双师型”教师254人。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现设有地质学院、测绘学院、建筑学院、化工学院、电信学院、艺术学院、经管学院、旅游学院、双创学院、康养产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公共课教学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陇原工匠培训基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点、甘肃省普通话测试站、“1+X”证书考试点等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试认证机构,形成了以大专层次的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融成人教育、短期培训和技能培训鉴定为一体的办学格局。全日制高职教育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为招生对象,专业设置立足区域产业布局,涵盖资源环境、土木建筑、生物化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等13大专业门类39个专业,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艺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计划性质】统招。

【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考核成绩合格,由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报考条件】符合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语语种为英语,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文化课成绩为主,公平、公正选拔。

2.对于考生的专业志愿,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报考的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学费标准】根据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委甘价费[1999]179号文件,学费确定为:4500元/学年(其中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根据甘发改收费[2016]645号,学费:8000元/学年),住宿费:700元/学年。

【奖、贷助学金】

1.获国家奖学金者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者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4300元/学年;国家级和学院奖学金受奖面近60%。

2.每年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百名学习标兵、百名技能明星、特殊贡献奖及校企合作奖助学金。

3.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爱心基金等形式给予资助。

4.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还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助学金。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18号

邮 编:741025

电 话:0938-2793278

传 真:0938-2792771

学院网址:http://www.gipc.edu.cn

电子邮件:tsjwh@163.com

【附则】

1.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在天水市卫生学校教学点授课。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40号。

3.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4.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学校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5.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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