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21-05-12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在我省普通高中读书的外国籍考生,出示护照和我省公安厅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符合我省考生报名条件的,允许其参加报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20〕39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随迁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户籍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含考试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统称为“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省户籍考生在我省报考。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三类。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各类考试。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20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已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罚、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的体检工作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0〕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办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命题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使用全国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命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我省负责命题。命题要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正确的教育评价导向,加强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查和引导。要优化情境设计,增强试题开放性、灵活性,充分发挥高考命题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引导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要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工作的激励机制,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命题能力和水平。
六、考试
(一)根据《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我省高考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考试科目以及考生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
1.科目设置
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
选择性考试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
2.成绩构成及计分方式
高考总分值设置为750分。考生总分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
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
3.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
考生所选的选择性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对于选择性考试科目所对应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高考时不得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可参加志愿填报及投档。
4.考试日程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具体安排见附件)。
5.综合素质评价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六个方面进行写实记录,建立个人档案。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以统一格式提供给高校,具体使用办法由各院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符合相关高校(专业)的报考要求。
(三)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学业水平选择性科目考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以及中学要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对参与监考及考务管理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
(五)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七、评卷
评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评卷教师的推荐、资格审核和选聘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确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科目评分细则密级的通知》(苏教考函〔2017〕4号),我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评分细则为国家秘密级秘密,保密期限为5年,知悉范围为各相关学科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八、招生计划
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分别编制。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类)。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
根据教育部规定,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应制定适应我省高考方案的相关录取规则。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根据教育部规定,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gaokao.chsi.com.cn,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由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对招生章程进行核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须将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一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十、志愿填报
(一)录取批次
录取批次共设3批,其中本科2批,专科1批。高校录取工作分批次依次进行。
1.本科提前批次。包括军事院校等部分普通类本科院校(专业),体育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强基计划、综合评价(A类院校)等类型的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前进行。
2.本科批次。其中,高校专项、综合评价(B类院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后本科批次开始之前进行。
3.专科批次。其中,体育类、艺术类、定向培养士官等在普通类批量投档前完成录取。
(二)志愿设置
1.普通类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方式。其中,本科提前批次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分别设置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高校专项、综合评价(B类院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志愿实行传统(顺序)志愿方式,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2.体育类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方式,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3.艺术类设置传统(顺序)志愿、平行志愿两种方式。录取批次设置为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两大批次。
(1)本科提前批次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下设3小批,具体情况如下:
第1小批: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和原“211工程”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顺序)志愿设置。
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第3小批:除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顺序)志愿设置。
(2)专科批次
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设置;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传统(顺序)志愿设置。考生只能在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或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中选择其一填报。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传统(顺序)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包括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4.各批次志愿录取结束后,设置征求志愿,征求志愿设置与相应批次志愿设置一致。
(三)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采用“院校专业组+专业(类)”模式。院校专业组由院校根据不同专业(或专业类)的人才培养需要和选考科目要求设置,是志愿填报的基本单位。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报考院校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方可填报相关志愿。
1.平行志愿[含艺术类传统(顺序)志愿]。考生在获知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位次信息、各批次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专设网站(gkzy.jseea.cn),分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志愿:
第一阶段:填报本科院校专业组志愿,其中,6月27日至28日预填报,6月29日至7月2日正式填报。包括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志愿,含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教师计划、其他院校等;体育类或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志愿;普通类本科批次志愿。
第二阶段:填报专科批次院校专业组志愿,其中,7月25日至26日预填报,7月27日至28日正式填报。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包括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专科批次志愿。
2.征求志愿。在各批次平行志愿[含艺术类传统(顺序)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组、专业(类)及计划数。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志愿。
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院校专业组和专业(类)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可兼报普通类本科批次和专科批次志愿。
(五)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根据报考科类、院校专业组及专业(类)对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和成绩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六)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考籍号、身份证号、密码和动态口令卡网上填报平行志愿[含艺术类传统(顺序)志愿]和征求志愿,并对自己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负责,不需要现场签字确认志愿信息。填报志愿截止时间前,考生可上网修改自己的志愿信息。填报志愿时间截止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信息。
(七)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中学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宣传、组织和指导工作。
(八)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志愿填报,按教育部及我省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4类志愿之间不得兼报;符合多项入选资格的,只能选择其一填报。
(九)报考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等考生,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通高中学生不同,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成绩要求、自主确定志愿填报方式。
十一、录取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高校依据统一高考成绩以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一)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划线办法
普通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并结合生源情况等因素分别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按照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参照往年文理科类本一批次招生计划比例分别划定。
体育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体育类(历史等科目类)、体育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依据考生文化分、专业分等分别划定。
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类(历史等科目类)、艺术类(物理等科目类)以及不同专业类别[美术类省统考、音乐类(声乐、器乐)省统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艺术类专业校考]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依据考生文化分、专业分等分别划定。
(三)投档规则
1.普通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分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
平行志愿具体投档办法: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由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20或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只要被检索的20或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中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专业组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后续院校专业组。
普通类考生的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具体为:
体育类: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7+(专业分÷专业满分)×0.3]×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音乐类:投档分为专业分。
2.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以及艺术类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将填报志愿且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院校要求投档给院校,由院校根据向社会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
3.同分排序规则:在投档过程中,普通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体育类、艺术类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四)关于政策性降分录取
在各批次平行志愿[含艺术类传统(顺序)志愿]录取后、考生填报征求志愿时,允许相应批次省控线(文化分)下一定分值以内考生填报。在征求志愿录取后,如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五)补录
在统招录取工作结束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科院校组织进行补录,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六)录取要求
高校录取新生须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省教育考试院联系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提供录取新生名单查询。录取结束后,各高校要按照《关于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苏价费〔2001〕191号、苏财综〔2001〕99号、苏教财〔2001〕68号)要求,及时缴纳录取费用。
高校依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为妥善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如招飞、军校招生体检复查不合格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招委会批准,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高校予以解决。所涉及的高校有义务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相关工作。
(七)照顾政策
1.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20〕31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
符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英烈和因公伤残等人员子女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优待有关事宜的通知》(应急厅〔2021〕16号)规定的优待对象范围的考生,可享受相关优待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省、市、县(市、区)、校多级公示机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考生所在学校均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给予相应资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1.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体育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2.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空军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3.根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和教育部规定,定向培养士官计划安排在普通类招生。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普通类专科批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取。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艺术类专科批次志愿。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士官任务的完成。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教育部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2.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及时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把高考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抓好抓实,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以确保考试安全和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为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保障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完成。
1.强化招考责任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及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责任,层层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健全和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2.强化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答卷安全保密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试答卷印制、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监督管理,严防死守试答卷安全。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突发事件和高考舆情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答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快完善应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巡考制度,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
3.强化考风考纪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出发,切实提高考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大力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涉考条款的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规范,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健全政府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4.强化规范招生体系建设。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推进“阳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承诺录取考生,严禁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严禁违规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5.强化信息公开体系建设。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机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原则,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做到信息采集准确,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发布及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省、市、县(市、区)、校多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照顾项目,不得享受相应照顾录取政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除须在本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外,还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并经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特殊类型录取。
6.强化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要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要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要切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填报等环节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要建立重要招考信息管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7.强化招考保障体系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招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务和评卷工作的通知》(苏招委〔2017〕3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7〕17号)要求,全面加强招考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将招考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推动招考机构在人员编制、综合素质、管理水平上有较大提高,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招考队伍,以保障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要加强经费保障,研制出台合理劳动报酬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切实解决监考、巡考等考务人员的待遇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支付命题、监考(巡考)费用,参加考试工作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和科学规划,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标准化考点,为促进教育公平、创新人才选拔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8.强化宣传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涉考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考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要加强舆情监控,防范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各地各校要积极做好新高考的政策解读,为考生志愿填报提供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本工作意见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