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1-05-12为认真做好我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发〔2020〕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我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包括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以下简称,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等。统一高考各项工作按本办法执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考生档案组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有关要求按本办法执行,考试、评卷、划线、志愿填报及招生录取工作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020〕27号)执行;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办法另文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报考类型
报考类型共设五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1)普通类:分为历史类(含艺术、体育)、物理类(含艺术、体育)。普通类考生可参加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统一高考。
(2)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包括17个类别(详见《2021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考生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包括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考生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
(4)单考单招类:包括体育单招、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考生只能参加单考单招。
(5)高职扩招专项类:仅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考生只能参加高职扩招专项招生。
2.报名条件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普通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可报考普通类。
①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②截至报考当年9月30日(含)往前连续推算,考生至少具有我市3年户籍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3年学籍。
③考生具有我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其父或母为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区县级(含)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部队复员军人、部队转业军人;因家庭变故、其父或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④考生以“非重庆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随迁子女)身份报考普通类时,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和居住证明(包括连续3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
(2)高职对口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类。
①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②具备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有普通类第③条任一情形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③考生报考类别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具有与报考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艺术类、其他类除外)。
④职业技能测试开考科类中的护理类、药剂类、教育类仅限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具有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
⑤职业技能测试开考科类中的其他类仅限统一开考科类不能覆盖的专业毕业生报考,统一开考科类已覆盖的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3)中职直升类: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完成中职阶段各门课程学习,并通过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普通高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4)单考单招类:报考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消防单招仅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开展,其报考资格由消防部门进行认定。
(5)高职扩招专项类:由市教委另文确定。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0〕80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原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高考移民”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0〕32号)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我市报考。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严格审核本辖区考生报名资格。市教育考试院要指导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并结合教育部门学籍审核和公安机关户籍及居住证审核结果,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5.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华侨、港澳台考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生档案
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体检、报考志愿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纸介质材料外,还应包括中、录取照顾及专项资格信息、外语口试、务工随迁子女申报等材料。
7.考生纸质档案由各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考生电子档案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组建档案的材料。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报名点要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发〔2016〕8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18〕10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考生档案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市教育考试院要高度重视考生档案信息的采集,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订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普通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要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全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要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8.考生档案发放和保管要做到严格审核、手续完善、安全保密、流程规范。考生被普通高校录取后可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报名点在发放档案时要认真查验,并与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交予考生并签字确认完善手续。所有考生报到时均须向录取高校提交个人纸质档案。考生中途不得拆封纸质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或综合信息表)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11.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由毕业学校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并打印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装入中。综合素质评价还将生成电子版评价报告,供招生录取使用。
其他无综合素质评价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使用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学生综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学校、社会考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督指导,由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市教育考试院、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生健康委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普通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武警)、公安等院校招生体检(测)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
14.我市统一高考(含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下同)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在区县政府统筹指挥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平稳有序。
15.我市统一高考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
16.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18〕13号)和市教育考试院印发《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范(试行)》(渝教考发〔2018〕110号)要求,加强保密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制定失(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立即报市教育考试院和当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招委会主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科目及分值
2021年起,我市统一高考实行“3+1+2”模式,即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下同)3科以及考生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6科中选择的3科。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1科报考;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科为再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2科报考。
统一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1科、再选科目2科成绩组成,总分满分为750分。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45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每科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每科满分仍为100分)计入总成绩,总分满分300分。
18.考试时间
(1)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全天和6月8日下午,其中语文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外语考试时长均为120分钟。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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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科目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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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 |
语文 (9:00-11:30) |
数学 (15:00-17:00) |
6月8日 |
外语(含听力) (15:00-17:00) |
(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8日上午和6月9日全天,每科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时间安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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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科目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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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
物理/历史 (9:0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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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 |
化学 (8:30-9:45) |
地理 (11:00-12:15) |
思想政治 (14:30-15:45) |
生物学 (17:00-18:15) |
19.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非英语语种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由市教育考试院统筹安排,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指定部分区县设置。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10日进行。外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安排,英语语种考生在报名区县所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参加考试所在区县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
20.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包括试卷、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听力光盘,下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命制;评分参考自启用起5年内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外语口试试题(包括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命制。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试题(包括试卷、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命制;评分参考自启用起5年内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印制,其印制、运送与保管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21.我市统一高考的组织实施按市教育考试院印发的《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2021年修订版)和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六、评卷及成绩发放
22.我市统一高考评卷工作在市教委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统一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1年我市统一高考评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卷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具体组织,指定高校承办,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市教育考试院和承办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承办高校有责任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23.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公布和对外提供考生成绩。考生成绩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分考生”和“高考升学率”。
24.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询成绩。考生对成绩有疑义的可申请成绩复核,市教育考试院应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并告知考生。
七、招生计划及章程
25.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可在我市招生,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规定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在渝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在渝招生计划应按照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3个类别,分本科、专科2个层次编制。普通类招生计划按照首选科目物理、历史分别编制,艺术类、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分物理、历史编制。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含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等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
26.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7.各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供社会查询。
八、志愿填报
28.考生志愿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安排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及要求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29.各区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职业规划设计及教育规划设计能力培养,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引导考生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市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根据自己的成绩、位次和意愿,按要求科学合理地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志愿是院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也是考生自我意向的表达,考生须慎重对待,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严禁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30.批次及志愿设置
我市统一高考按照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3个类别分别设置批次,各批次实行专业(类)平行志愿(以下简称,专业平行志愿)或院校顺序志愿。专业平行志愿以“1个专业(类)+1个学校”为1个志愿;院校顺序志愿以“1个学校+6个专业(类)”为1个志愿,并设置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1)普通类。设置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4个批次,依序进行录取。
①本科提前批,分为A段和B段。包括按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招生专业和计划。
本科提前批A段包括军事(武警)、公安、消防、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有面试、体检(体测)等特殊要求的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2个院校顺序志愿;
本科提前批B段包括国家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公费师范生(含全科教师)、部分艺术体育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等其他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②本科批。除本科提前批及有关特殊类型以外的其他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含地方专项、预科、民族班、定向招生等),设置96个专业平行志愿。
③高职专科提前批。包括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等有面试体检(体测)等特殊要求、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及其他按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专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2个院校顺序志愿。
④高职专科批。除高职专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专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96个专业平行志愿。
强基计划、香港高校自主招生、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飞行技术招生等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A段前进行。其中民飞招生设2个平行志愿。
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安排在招生高校普通计划所在批次前投档录取,各设1个院校志愿。
(2)艺术类。设置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艺术专科批3个批次,依序进行录取。
①艺术本科提前批。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1个院校志愿。
②艺术本科批,分为A段和B段。艺术本科批A段包括认定我市专业统考成绩的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艺术本科批B段包括除艺术本科提前批以外的由招生高校单独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2个院校顺序志愿。
③艺术专科批。认定我市专业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3)体育类。设置体育本科批、体育专科批2个批次,依序进行录取。
①体育本科批。体育类本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②体育专科批。体育类专科招生专业及计划,设置60个专业平行志愿。
31.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所填高校招生计划类别和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物理”编制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仅限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填报;按“历史”编制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仅限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填报。
考生填报志愿还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填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应专业考试合格;填报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经过相应测试选拔程序和资格公示;填报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等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专项资格;填报少数民族预科、民族班、定向招生等的考生须满足民族、户籍等条件。
报考军事(武警)、公安、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等的考生,填报志愿后需参加相应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核(考察)等,合格后方具备投档资格。
九、录取
32.我市统一高考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统一高考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我市2021年统一高考录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具体实施。我市录取工作安排在7月上旬至8月中旬进行。
33.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按照“学校负责、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市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渝招生高校执行国家及我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4.录取控制分数线
(1)普通类。根据考生文化成绩(含统一高考总成绩和政策性加分,下同),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综合生源等情况,按照选考物理、历史分别划定普通类本科、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同时,按照选考物理、历史分别划定特殊类型资格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等招生。
(2)艺术类。根据艺术类各类别考生文化成绩及专业统考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综合生源等情况,分别划定艺术类各类别本科、专科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及专业分数线。根据艺术类各类别专业统考成绩划定相应类别校考资格线。
(3)体育类。根据体育类考生文化成绩及专业统考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综合生源等情况,分别划定体育类本科、专科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及专业分数线。
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我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教育考试院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
35.录取投档
(1)普通类
①专业平行志愿批次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投档排序位次根据考生文化成绩确定,如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照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②院校顺序志愿批次依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先按照第一志愿考生投档排序位次和高校调档比例进行投档,高校录取时退出差额或计划不满额的,依志愿顺序按照排序位次补投符合要求的考生。投档排序位次根据考生文化成绩确定,如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则按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③同分排序规则。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排序,如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④投档比例。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院校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⑤强基计划、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投档按有关文件执行。高校专项投档时,考生的实际统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不能低于普通类特殊类型资格线。普通类本科提前批B段各招生类型投档时,均执行我市普通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艺术类
①专业平行志愿批次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投档排序位次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分类别确定。如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成绩计算规则:
编导类本科: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音乐类、舞蹈类、影视表演本科: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美术类、播音主持本科: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50×300×30%+专业成绩×7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排序确定位次。
各类别专科:均按照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②院校顺序志愿批次,对校考合格且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符合相关要求的考生,按照志愿顺序全部投档。
③同分排序规则。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④投档比例。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院校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限投档比例,按符合投档条件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投档。
⑤考生可兼报多个艺术类别。在实行院校顺序志愿的批次,在每一个院校志愿下可填报使用同一类别专业统考成绩的多个专业。
⑥凡兼报普通类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先按照艺术类志愿投档,在其所填报的艺术类志愿录取结束后,未被艺术类录取的,转入普通类并按照普通类录取进程参与相应批次投档(如只填报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在艺术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⑦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20〕88号)规定执行。
(3)体育类
①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排序位次进行投档。投档排序位次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确定。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体育类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成绩计算规则(本科):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50×100×40%+专业成绩×6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排序确定位次。
成绩计算规则(专科):按照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②同分排序规则。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统一高考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③投档比例。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④凡兼报普通类志愿的体育类考生,录取时先按照体育类志愿投档,在其所填报的体育类志愿录取结束后,未被体育类录取的,转入普通类并按照普通类录取进程参与相应批次投档(如只填报体育本科批志愿,在体育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体育高职专科志愿,在体育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⑤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0〕102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年修订)执行。
(4)保送生、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按照相关招生规定投档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在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商我市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市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各批次投档后未完成的计划,向符合条件的考生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志愿。
36.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高校须将各招生类型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核准高校拟录取考生数据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3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各普通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8.录取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时,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累加。除明确只用于市属院校投档时使用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但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公安民警子女,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从2023年普通高考开始,取消此加分项目。取消后,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参加普通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予以优先录取;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②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加5分)投档(从2023年普通高考开始,考生高中阶段必须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并在户籍所在区县中学连续三年实际就读);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
③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加10分)投档。
(2)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全国统考,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6)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不符合我市聚集地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条件的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参照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执行(含预科、民族班)。
中职直升类考生和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等各类单考单招考生不享受上述照顾政策。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8)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时,考生成绩须在本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不含民族班、预科和定向就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20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9)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在录取时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10)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由学校申请,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十、特殊类型招生
39.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0〕169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运动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管理及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体科字〔2019〕141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报名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0〕105号)执行。
40.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3号)和有关要求执行。
41.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3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1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0〕7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保送录取有关优秀华侨和港澳台学生(运动员)的通知》(教学厅〔202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英烈和因公伤残等人员子女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优待有关事宜的通知》(应急厅〔202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2.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预科班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投档时其实际统考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不含民族班、预科班和定向就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下同)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8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际统考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60分。民族班考生实际统考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40分。
43.其他类招生:
(1)军队院校、公安院校、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含消防单招)和士官招生等分别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空军、海军、民航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军队院校优先投档录取。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不组织全市统一测试。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高校可以单独组织面试,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组织面试。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强基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继续面向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统称专项计划),包括国家、地方和高校三个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3号)执行,资格条件按市教委《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10号)文件执行。其中,乡村户籍性质的认定执行国家统计局在2020年12月30日前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统计标准。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5)公费师范生(含全科教师)招生按国家有关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20〕1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管理的通知》(渝教师〔2013〕22号)有关规定执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按照国家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有关文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定向培养全科医生招生对象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15号)规定执行。面向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已脱贫户家庭的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继续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6)少年班招生、西藏班招生、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按相关招生文件执行。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投档时,考生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不含民族班、预科和定向就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40分。
(7)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采用内地高校统一招生方式,即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招生计划、统一安排考生填报志愿、统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13所香港高校采用单独招生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学校的要求报考,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新生,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6所澳门高校均采用单独招生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学校的要求报名,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44.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考试相关环节信息。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考生个人隐私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内容。
45.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组织进行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1年底。
46.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1年8月底。
47.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1年底。高校须根据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有关要求执行。
4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49.被高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50.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51.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三、工作职责
5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3.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的领导下,在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4.在渝招生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55.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教育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十四、招生经费
56.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五、组织领导
57.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58.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9.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60.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省级组织实施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命题招生考试及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61.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工作若有调整变动,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