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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代码和全称:10338、浙江理工大学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理工大学

第八条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

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省内“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录取学生就读地点为合作办学的高职院校。

第九条学校简介:浙江理工大学是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属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前身蚕学馆创办于1897年,是我国最早创办的新学教育机构之一;1959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196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浙江丝绸工学院,2004年更名为浙江理工大学。近年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空间。2019年12月杭州临平校区(时尚学院)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9月投入使用。

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以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对港台免试招生资格。艺术类部分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可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荣获2011-2012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首批50家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2018年教育部授予我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

学校现有本科招生专业58个,其中“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9个,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8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6个、“教育部-欧特克公司专业综合改革项目”3个,“双万计划”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0个,“十三五”省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5个。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并可授予专业学位类别16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2个省重点建设高校优势特色学科;化学、材料科学和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5‰。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32100余人(含独立学院)。现有教职工2370余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97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发达国家院士2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310余人。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1.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素质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原艺术设计专业所对应的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等专业原则上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采用省统考成绩省除外);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相应专业及方向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因故未完成计划,将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容量酌情在普通文理类中录取。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除表演(时装表演艺术)专业限招男生15名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外语单科合格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外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按外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有关专业外语单科合格线为:英文授课班(含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专业):125分;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105分;服装与服饰设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中美合作项目):70分;美术类专业(非中美合作项目):60分。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辽宁省、河北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服装与服饰设计(中美合作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美合作项目)等中外合作项目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美术类: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美术综合分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的,不分文理按美术综合分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浙江省按美术类省统考政策执行,其它招生省份按美术类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类专业。

(二)时装表演类: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的,不分文理,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启新学院对优秀拔尖人才进行培养。启新学院设立启新卓越实验班、机械电子实验班和材料化学生物实验班。其中卓越实验班学生可在全校优势学科专业中自主选择学制相符的修读专业。符合学校启新学院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进入启新学院机械电子实验班和材料化学生物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港澳台侨考生以及对港、对台免试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预科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三位一体、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三位一体”和“统一高考”录取学生同等享受校内转专业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外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七条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生住宿费以1600元/(人·学年)标准预收取,按照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校长特别奖、纺织之光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学校设立中美合作项目特别奖学金,用于资助该项目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的部分费用,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电话:0571-86843333

传真:0571-86843999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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