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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招生简章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统一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院202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国标代码:12781。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6号。

第十条我院是河南省唯一一所公办全日制司法警官类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四条2024年学院有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鉴定技术、社区矫正、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法律文秘、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技术等14个招生专业,其中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4个专业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

第十五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生源结构、往年录取情况等因素,科学分配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其他专业安排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高职高专批次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男女招生人数以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报考高职高专批次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政治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须面试合格。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政警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除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外,还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体检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在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对考生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由体检医师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体检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二)体能测试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

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

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

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试使用全自动高速体能测试摄录系统,实行全程录像。

第二十七条如上级主管部门就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工作颁布新的规定,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学院2024年收费标准依照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执行,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7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42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暂定为六人间6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政府最新政策执行。代收教材费600元/生/年,按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生活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新生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校内资助为辅的多元奖励资助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二、三年级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六)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学生。分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元。

(七)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因突发情况(包括因病、人身意外、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佐证材料,经系部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放补助。

(八)勤工助学: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选聘家庭困难的学生上岗,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资助标准暂定为12元/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九)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院迎新系统的“绿色通道”模块,办理快速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指导各系进行困难认定,并采取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措施给予资助。

(十)其他校内资助:我院针对原建档立卡等困难学生开展各类“送温暖”活动,包括:发放返乡补助、越冬补贴、慰问困难学生家庭及假期留校困难学生等,切实将精准资助落到实处。

如需详细了解上述政策,可登录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官网(https://www.hnsfjy.edu.cn/info/1320/1128.htm)查看。

第三十二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成为其他院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的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就业,也可通过公司、企业应聘就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教育部、国家公务员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文件精神,2024年录取的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在毕业时,可参加我省司法行政系统面向我院该类毕业生的公务员招录,按照一定比例择优录用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十四条我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内容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网址:http://gaokao.

chsi.com.cn)查询。

第三十五条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6号(金水东路与明理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邮政编码:450046

联系电话:0371—63760931

学院网址:https://www.hnsfjy.edu.cn

电子邮箱:jingyuan411@126.com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我院没有设立任何分校,没有与任何学校联合办学、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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