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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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健康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落实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湖北省代码为:C612。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梓山湖生态新城桃源大道66号,邮政编码:437000。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办学性质:民办高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四条 学校招生专业21个。具体为:护理、助产、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康复工程技术、健康管理、口腔医学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中医养生保健、医学检验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医学营养、社会体育、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医学美容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大数据与会计。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章程,审核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审核招生宣传材料,受理考生申诉,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监督学校招生计划的落实、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录取过程的规范性和录取信息公开等事项。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和方法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报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生源报考情况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按照招生计划的使用办法集体研究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向有关省(区、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录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区、市)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等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进行。
第十二条 按投档规则档案投进学校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区、市)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和分数级差,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省(区、市)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录取及专业安排上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考生投档成绩(排位成绩)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成绩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传统高考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湖北省技能高考考生按照文化课总成绩、技能操作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原则上均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同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实行专业调剂,学生入校后可以申请调整专业一次。
第十六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统一组织英语教学。
第十八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为成绩优异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政府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校还单独评定院级特、一、二、三等奖学金(400元/年~2000元/年)。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申请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2200元/年~4400元/年),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自愿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学务部审核,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达到毕业合格标准毕业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名称为“湖北健康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梓山湖生态新城桃源大道66号
邮政编码:437000
电话:0715-8618699 8618969 8618399
传真:0715-8618699
网址:http://hbjk.chunlaiedu.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区、市)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