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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招生简章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宝鸡中北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1.学校标识码:4161014770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5.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龙翔大道066号

邮政编码:721300

2.学院网址:https://www.bjzbzyxy.com/

第四条  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陕西中北铁道教育集团创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陕西中北铁道教育集团旗下院校现有学生6000余名,教职工300多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组、政策宣传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五个工作组,分工负责落实招生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的各项工作。研究确定招生工作政策,落实省教育厅、省考试院相关规定,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录取组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各项决定。

第八条 其余各小组分工负责招生政策宣传、纪律监查、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为:0917-8813666、0917-8813999。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24年学院高职(专科)专业面向全国部分省份计划招生,招生计划以当地主管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学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在招生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分数级差。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额满;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其他要求,对符合生源地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生源省招办相关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新生入校后进行的体检和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可按照规定调整其录取的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提示: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1、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学院资助

学院奖学金:一等1500元/生•年、二等800元/生•年、三等600元/生•年。

学院助学金:2800元/生•年。

学院勤工助学:学院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规定如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宝鸡中北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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