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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招生简章

南京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京警察学院。英文名称:Nanjing police university。国标代码:1146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九条 我校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坚持立德树人、铸魂育警,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公安本科人才。坚持学历教育、民警培训、警务研发与技术服务协同发展,深化战教融合、校局合作,大力完善应用型公安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实战型民警教育训练体系、服务型科技研发体系,努力建设综合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公安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公安专业本科招生专业(专业方向)如下:

治安学、侦查学、警犬技术、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视听技术方向)、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第十三条 我校贯彻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提出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地方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分省份、分科类(或选考科目要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审核,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具体由有关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认定。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档,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一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我校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定调档比例。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并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我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我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公安学类专业(包括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警犬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思想政治科目;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包括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视听技术方向)、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物理和化学科目。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公安学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必须选考思想政治;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必须选考物理,再选科目必须选考化学。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在学校网站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制作考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新生将编入低起点英语班开展教学。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三十条 我校在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南京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的,限报考海关缉私部门职位;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或相应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具体规则由相关单位会同政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我校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生6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人间,1200元/年;5-6人间,760元/年、960元/年。

第三十五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核成绩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其中:特等奖4000元/学期,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400元/学期。

第三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工作,在全国无任何联合办学点。从未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25)83268322。

第三十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二)邮政编码:210023

(三)联系电话:(025)85878735

(四)电子邮箱:zsb_sl@163.com

(五)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公布及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http://www.forestpolice.net

(六)微信公众号:南京警察学院

第三十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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