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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湖北警官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湖北 招生简章

高考报志愿,了解所报大学的招生章程是很有必要的,招生章程里面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湖北警官学院招生章程,供参考!

湖北警官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证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24年在提前批本科和普通批本科两个批次招生,其中提前批本科招生专业为公安专业,仅面向湖北省招生;普通批本科招生专业为非公安专业,面向湖北和部分外省招生。 

(一)提前批本科招生专业(公安专业):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 

(二)普通批本科招生专业(非公安专业):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为准。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录取公安英烈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 

第十五条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五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湖北省户籍,并在湖北省参加高考;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四)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五)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七)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八)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一)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三)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上级公安机关2024年发布的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具体要求。 

(四)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六)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无须参照本章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 考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普通批本科(非公安专业) 考生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若投档考生分数相同,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参考同分排位值情况确定考生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八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非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复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负。 

第九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4年。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服装,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毕业后面向社会就业。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四个专业学费5200元/年,其他专业4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320元/年。最终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7-61630031。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学校网址:www.hbpa.edu.cn 

招生网址:zsxx.hbpa.edu.cn 

微信公众号: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办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61630333 

传真电话:027-83499613 

电子邮箱: 276935159@qq.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或上级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变化后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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